诈骗罪辩护词 |
分类:诉讼交流 时间:(2014-10-15 16:04) 点击:291 |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,指派赵强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干XX的辩护律师,通过庭审,结合本案事实、法律,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 一、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,应该属于侵占,属于“将代为保 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”。 根据庭审情况,被害人想买辆丰田汽车,但是在北京提车的话需要加价二三十万,被害人找郝XX帮忙,郝联系了干XX,被告人为了帮助郝XX,联系了4S店的任XX,后来,被害人提出再卖一辆奔驰车,根据庭审被告人所说,任XX当时说可以买到车。后被害人将购车款汇入被告人账户,所以被告人对该购车款的占有应该属于合法的占有。 根据庭审被告人所说,被告人也没有说过已经垫付了购车款2036000元。 被害人开始提出买一辆丰田阿尔法车,七十多万,当时被告人欠银行贷款300万,七十万也不够还银行贷款的,不可能像公诉人所说,被告人“产生诈骗被害人购车款的歹念”。 后来,被害人提出再卖一辆奔驰车,后把两辆车车款2036000元打入被告人账户。当时,被告人在上海出差,鄞州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告人打电话,因为贷款快到期了,让被告人把江苏XX公司宁波分公司账户上的钱转过来,扣贷款的时候要用。因为银行知道XX公司宁波分公司账户上有钱,有140万左右,这是甲方公司支付的工程款,甲方公司是XX地产公司。被告人当时想的是,先用被害人的购车款还贷款,然后用XX宁波分公司的钱提出来买车,但是,后来XX施工的项目部告诉被告人这笔钱已用于买材料款了。被告人然后去鄞州银行办贷款,准备还购车款,当时贷款也正在办理中。 二、因为该银行贷款是浙江XX建筑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从银行贷款,XX公司是独立法人,以公司资产对贷款承担还款责任。如果被告人想诈骗被害人,没必要把被害人的购车款2036000元其中的138万用于还银行贷款,被告人完全可以据为己有。 三、被害人后来说不买车,要被告人退钱,被告人通过其前妻退还被害人406000元,如果被告人想诈骗,没必要还款。 四、被告人也愿意尽其所能退赔。 以上辩护意见,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采纳。
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: 2014年8月28日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